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1.11.22. 觀潭管字第1010300969號公告
主旨
公告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5條、第 6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日月潭水域係指經濟部 101年 2月10日經授水字第1012 0201130 號公告之日月潭水庫「申請許可活動蓄水域」範圍(附圖 圖例紅色部分除外)。於本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遵守「日 月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及本公告事項之規定。 二、分區限制事項: (一)活動種類:限制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如:手划船、 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等 (二)活動範圍僅限以下水域(如附圖): 1.朝霧水域:自朝霧碼頭( A點, N23°52.069 E120°54.97 3 )及文武廟峽角( B點, N23°52.093 E120°55.564) 連線以北範圍。 2.磐石水域:自纜車站東南側角落( C點, N23°51.081 E12 0 °56.066)及伊達邵碼頭八角亭東北側端點( D點, N23 °50.991 E120°55.777)連線以南範圍。 3.聖愛水域:以 E、 F點連線以南範圍( E點, N23°51.162 E120 °55.258;( F點, N23°51.033 E120°55.105)。 4.月潭水域:自玄光碼頭( G點, N23°51.136 E120°54.74 0)及育樂亭( H點, N23°51.689 E120°54.440)連線以 西範圍,含北旦地區水域,不含經濟部公告之「限制活動蓄 水域」範圍。 (三)前款劃設範圍以外水域,除緊急救難、執行公務所必需或經申 請核准者外,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 ,處行為人新臺幣 5千元以上 2萬 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1萬 5千元以上 7萬 5千元以下 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四、本管理處99年 3月17日觀潭管字第0990300218號公告,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