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11.20. 交路字第10104150861號
主旨
配合行政院因應國際油價大幅波動各部會補助特定弱勢族群配套措 施改採按月檢討價差補貼方式,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 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 汽車 101年第 4季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額度計算原則。 依據:一、公路法第27條第 2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4條之 1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行政院因應國際油價大幅波動各部會補助特定弱勢族群配套措 施改採按月檢討價差補貼方式,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 、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 101 年第 4季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額度計算原則如下: (一)每月前一個月 1日至25日之油價平均值若低於每公升28.615元 (現行貨運核定運價之油料成本),則該月不予減免。 (二)各月減徵比例 =〔折讓價格(元)÷ 5(元)〕× 50%(減徵 比例/季)× 1/3(季)。(其中折讓價格為交通部宣布之當 月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每公升柴油折讓價格)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額度係按該季各月減徵比例加總並採四捨 五入計算至整數位。 二、 101年第 4季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 、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額度,依上 述計算原則加總累計後,再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