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11.08. 交路字第1010038465號函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已立案之計程車無線電臺業者換領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營業執照,其車臺數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 10月 9日北交管字第1012641565號函。
二、查「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25條第 2項業已明文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依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領有電臺執照…者,得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檢具電臺執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換領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公路主管機關並得要求檢送…營業計畫書」,爰已立案之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業者依上開規定期限檢具營業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審核後,即可換領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三、復查同辦法第 6條第 3項及第 4項亦規定,申請經營派遣業務應檢附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簽訂參與車輛營運契約書 150份以上,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調整前揭契約書數量予以公告,爰各公路主管機關得考量地區交通特性調整契約書之最低數量。
四、惟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業者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間之車臺數量,另有「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正本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上均影附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來 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