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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11.06. 交路字第1010036247號函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主旨

有關貴法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條第 2項「在未劃設慢車 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之規定事宜乙節,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 101年 9月20日桃院晴刑道 101交訴14字第101006480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規定:「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本案貴法院所詢旨揭規則第124 條第 2項:「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之規定,係指慢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正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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