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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10.22. 交路字第1010413421號函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主旨

有關貴法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2款之規定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 101年10月 8日院鎮刑真 101交上訴 173字第1010016807號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係定有明文,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依同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先行,如無劃分幹、支線道之情形時,則少線車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至如屬車道數相同情形時,則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再若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則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合先說明。

三、本案貴法庭所提無號誌且無劃分幹、支線道而相對有多線道與少線道區別之交岔路口,係屬適用前揭說明所述「少線車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之規定情形。

正本

臺灣高等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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