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10.17. 交路字第1010029582號函
主旨
有關貴署函為建議訂定各類腳踏自行車相關管理辦法及安全檢測基 準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年 7月31日警署交字第1010113044號函。
二、本案貴署建議訂定各類腳踏自行車相關管理辦法乙節,經查現行包括腳踏自行車等慢車行駛道路應遵守之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章係已有明文規定,另該等慢車違規行為適用之處罰條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章亦有相關明確之規定,應無需再另增訂腳踏自行車相關管理辦法之必要,合先說明。
三、至於貴署建議訂定腳踏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乙節,查本部 101年 7月26日交路字第1010016905號函復貴署說明現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包括城市與旅行、登山、路跑等自行車之安全要求與試驗法,已訂有完整之國家標準規定,亦應無須再於上開國家標準規定外,另訂定相關安全檢測基準之需要,併予說明。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