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9.18. 交路字第1010028050號函
主旨
有關貴署函為汽車停放超出停車格之違規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年 7月19日警署交字第 10101058442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條第 1項規定:「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項第 9款亦明文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之處罰,爰本案貴署所提係涉實務個案執法認定,並不涉本部另需為釋義之事宜。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