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8.30. 交路字第1010028343號函
主旨
有關貴府函為現有巷道設置固定式障礙物及未經許可於道路施工, 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年 7月23日北府工養字第1013113240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 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已對「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本案貴署所詢「現有巷道」是否屬前述道路範圍,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仍由貴府本權責認定處理;倘經認定屬條例規定之道路範圍,除應供公眾通行外,並應由該轄相關主管機關確定其交通管制措施及交通執法等事項後,方得依現行交通法規予以納入管理,合先說明。
三、另所提未經申請許可在於道路施工,可否依本部98年 6月26日交路字第0980038742號函認定為「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並予以舉發處罰乙節,查本部上開號函說明三已明確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 1項第 3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規定之適用,其與公路法或市區道路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挖掘道路」之行為及對應處罰規定係屬有別,仍請參考。
正本
新北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