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8.16. 交路字第1010017926號函
主旨
有關貴署函為動力拼裝三輪車違規停放於道路之查處事宜乙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年 5月11日警署交字第1010078783號函。
二、本案貴署所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該市公告執行未懸掛號牌車輛違規停車移置事宜乙節,查現行汽車違反相關停車管制規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項規定處新臺幣 600元以上 1,200元以下罰鍰外,該等違規車輛移置保管查處規定,於同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之規定,應為明確審視貴署所提主要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該市公告停車管理自治規定之實務執行作業疑義,宜由該局自循該市府內部行政協調機制與法制作業程序處理。
三、另貴署所提本部 101年 1月30日交路字第 100067683號函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內容似有擴大解釋法條文意乙節,查本部前揭號函係經洽徵法務部意見並基於條例第12條加強道路交通秩序及健全車輛牌照管理之立法意旨及目的審酌下所作之函釋,其內容並無擴張條文釋義,仍請貴署再予詳參本部上揭號函復說明內容。
四、至於貴署所提當場查獲汽車牌照登記主體不存在車輛所生違反條例第12條號牌使用違規行為並將該等使用吊銷或註銷牌照移往處罰機關時,處罰機關卻對該等主體不存在車輛無任何積極調查作為乙節,對於貴署本執法職責稽查舉發該等違反號牌使用規定違規並依法執行吊扣牌照之執法作業,有助於本部落實車籍管理之成效,本部已同函副請公路總局儘速研議處罰機關具體一致處理作為,俾利舉發機關查獲該等吊註或吊銷牌照移送處罰機關入案收繳作業之執行。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說明四請配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