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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8.16. 交路字第1010024025號函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駕駛人騎乘機車行進遇圓形紅燈改以牽引方式右轉後 繼續騎乘,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 2項規定舉發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年 6月22日警署交字第1010097477號函。

二、查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屬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者,其違規處罰於旨揭條例第53條第 2項定有明文規定,爰駕駛人如有違反上開規定之具體行為,執法機關依規定稽查舉發之,並無疑義。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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