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8.16. 交路字第1010024025號函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駕駛人騎乘機車行進遇圓形紅燈改以牽引方式右轉後 繼續騎乘,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 2項規定舉發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年 6月22日警署交字第1010097477號函。
二、查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屬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者,其違規處罰於旨揭條例第53條第 2項定有明文規定,爰駕駛人如有違反上開規定之具體行為,執法機關依規定稽查舉發之,並無疑義。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