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7.26. 交航字第1010028315號函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於商港區域內採蚵、撿拾貝類等,需依商港法第36條查處

主旨

所報貴局 101年7月9日召開「研商採蚵、撿拾貝類等違反商港法事 件裁處」會議紀錄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1年7月23日航中字第1013210349號函。

二、查「商港法」對於商港區域內「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第36條第1項第2款)及「垂釣」(第36條第 2項)之行為均有明確規範,相關違規行為並由貴局或指定機關依同法第65條或第71條規定查處,尚無裁量空間。爰旨揭會議涉及違規事實認定,仍請貴局依商港法及行政罰法規定本權責核處。

正本

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

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交 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交通部航 港局東部航務中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 101.07.26.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