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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7.13. 交路字第1010021703號函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主管機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年 6月 5日屏府城字第1010153786號函。

二、現行應申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者,依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包括派遣車隊、服務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等 3類。

三、有關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主管機關,依據「公路法」第56條:「(第1項)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申請核准營運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第 2項)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參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5條第2項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公路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以外區域為本部,並由本部委任公路總局辦理。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既包括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其主管機關亦與前揭辦法所定公路主管機關相同。

正本

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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