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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7.03. 交路字第1010022790號函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主旨

有關貴會函詢計程車是否依行車執照所定載運人數搭載乘客疑義乙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 4月25日計客全聯字第1010049號函。

二、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車輛應使用 4門轎車;本案計程車行車執照既經核定載運人數為 7人(含駕駛人),應於上述核定人數內依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運價載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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