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5.03. 交航字第1010016145號函
要旨
未具船型浮具管理疑義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4月30日府觀管字第1010077660號函。
二、本部98年 6月17日交航字第0980085030號令業刪除小船管理規則原第14條:「未具船型之浮具,由地方政府視實際情況管理之,準用本規則規定」,合先敘明。
三、橡皮艇及腳踏船等未具船型之浮具,非屬「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及「小船檢查丈量規則」所稱「船舶」或「小船」,不適用上開法規規範,其使用特性與管理具因地制宜性質,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地方政府自得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
四、另因橡皮艇及腳踏船不適用船舶法令規範,故其檢丈宜請貴府自行妥處,惟如需諮詢一般船舶檢丈技術事項,可洽詢本部航港局。
正本
花蓮縣政府
副本
交通部航港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