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4.27. 交路字第1010403797號函
主旨
有關立法委員蔣乃幸國會辦公室函為貴會陳情計程車派遣車隊收取 服務費過高,建議修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相 關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蔣乃幸國會辦公室 101年 3月22日立院蔣(佳)服研字第101-3-73號函轉貴會陳情書辦理。
二、本部於99年及 100年間曾多次邀集計程車相關公(工)會、主管機關及業界代表檢討旨揭辦法,考量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服務對象為計程車駕駛人,其服務費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屬市場機制,主管機關尚難干涉,惟為利計程車駕駛人自行選擇參加適合車隊,主管機關應加強資訊揭露,以帶動市場良性競爭,爰修正為「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向接受服務之計程車駕駛人收取服務費,其收費標準應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登載於機關網頁」。至貴會建議修正前揭服務費之收費標準由省(市)業者公會會商駕駛員工會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恐有政府干涉市場機制,妨礙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良性競爭之負面影響,經審慎檢討仍宜維持現行規定。
三、副本抄送各公路主管機關,請確實依旨揭辦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服務費收費標準登載於機關網頁,俾利計程車駕駛人查詢。
正本
臺北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副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 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上機關影 附說明一來函及附件,並請依說明三辦理)、立法委員蔣乃幸國會 辦公室、交通部公共關係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