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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4.26. 交路字第1010014845號書函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主旨

關於貴會函建議計程車行駛於一般市區道路,後座乘客免繫安全帶 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 4月 9日高市計駕字第 048號函。

二、查依據國內車輛專業機構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研究指出,時速40公里時後座乘客沒繫安全帶之向前衝撞力是體重30倍,時速56公里時其衝撞力則是其體重40倍,人手所能支撐身體之衝撞速度僅為 7.8公里 /小時,因此即使在一般道路之速限下發生事故時,乘客光靠手是無法支撐事故所造成之衝擊;另根據美國死亡車禍案例資料顯示,事故發生時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之死亡率為有繫安全帶的2.71倍,故為維護乘客乘坐計程車之乘車安全,並不宜特別排除計程車後座乘客於市區道路得免依規定繫安全帶。

三、另為宣導計程車駕駛人盡告知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義務規定,本部前已特別訂定「計程車駕駛人善盡告知乘客繫安全帶宣導事項」及「計程車駕駛人遇乘客帶兒童乘坐計程車繫安全帶宣導事項」(如附件),函送計程車相關公(工)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加強宣導在案,併再檢附本部上開特別訂定之宣導事項,並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計程車駕駛人周知。

正本

高雄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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