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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4.26. 交航字第10100024153號公告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修正「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主旨

修正「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公告,並自公告日起 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 公告事項: 交通部、國防部及內政部於90年10月25日以交航九十字第四二五二五號 、(90)戍戎字第三九八九號、台(九十)內警字第九0八一二二三號 會銜公告「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經96年 1月17日以 交航(一)字第0960000862號、猛獅字第0950004202號、台內警字第09 50871841號修正「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公告事項, 有關屏東機場為軍民合用機場由交通部負責辦理一節,因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屏東航空站終止營運業已裁撤,屏東機場已無民用航空器起降,爰 移列為軍用機場由國防部依規定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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