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4.23. 交路字第1010009520號函
主旨
有關貴署函為機車駕駛人牽引機車行走,是否視同行人及行人行走 遇圓形紅燈右轉之規定是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 3月13日警署交字第1010059831號函。
二、關於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如因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僅藉人力推動穿越道路時,本部前於65年11月27日交路(65)字第 10858號函釋略以:「…可視同行人走路行為,並應遵守行人穿越道路之規定」在案,應為明確,本案貴署旨揭所詢並未見貴署認致生法令適用之疑義及見解研析,爰貴署如認確有涉法規之釋義,則請依法規研釋注意事項規定,就所認法條及疑點敘明研析之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與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後,再行提送本部核辦。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