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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4.17. 交路字第1010006402號函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車輛發生事故後,駕駛人僅由友人代留電話予對造, 並未採取其他規定之作為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 2月17日警署交字第1010047695號函。

二、查本案逃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義務及肇事責任之意圖,事涉實務執法,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如實務執法認定有違條例第62條第 4項肇事逃逸之行為,當可依規定查處之。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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