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01.30. 交路字第1000067683號函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停放於道路之吊註銷號牌車輛,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舉發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0年12月27日法檢字第 10000046170號函辦理,並復貴署 100年10月 7日警署交字第1000171448號函。
二、本案經洽徵法務部意見說明略以,縱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修法過程,似係指本條之處罰,不以車輛於道路行駛中為必要,惟宜由本部本於法規主管機關之權責,依本條之立法意旨及目的審酌之,合先說明。
三、依據前揭法務部函復意見及條例第12條加強道路交通秩序及健全車輛牌照管理之立法意旨目的,該等受吊註銷牌照之車輛於道路停車,按一般認知,尚不致為於道路停車,而係另以其他車輛將該等車輛載運至道路停放,故除有反證外,應可推定為已有行駛道路之事實,爰有關已吊註銷牌照之車輛於道路停車,應可依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 4款規定舉發其汽車所有人。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