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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0.12.01. 交航字第一0000一一四一八號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01 日

主旨

核釋自由港區事業於取得籌設許可後自國外運入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用機器、設備,適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免徵相關稅費規定,其自課稅區運入自用機器、設備,適用第24條規定,視同出口,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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