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路字第1000006044號令
要旨
核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13條第2項針對經營派遣業務要求受託服務之計程車駕駛人吸收運價折扣之差額,報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之「會商」相關規定
主旨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針對經營派遣業務要求受託服務之計程車駕駛人吸收運價折扣之差額,報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之「會商」,係指由經營派遣服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含共同營業區內其他公路主管機關)、團體及公(工)會,應有共識做成結論明定於契約書後,始得由計程車駕駛人負擔運價折扣之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