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0.06.01. 交路字第1000035627號函
要旨
有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詢於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之交岔路口,機車於圓 形紅燈及左轉箭頭號誌之路口,其直接左轉彎之違規舉發事宜乙案
主旨
有關貴法院函詢於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之交岔路口,機車於圓形紅 燈及左轉箭頭號誌之路口,其直接左轉彎之違規舉發事宜乙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100年5月10日士院景刑忠100交聲396字第1000207354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彙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公路總局意見,機車於旨揭交岔路口之標誌及號誌情形時,其若直接左轉應以未依兩段式左轉違規舉發之,請參考。
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 總局、連江縣公路監理所、金門縣公路監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