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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9.06.29. 交路字第0990039065號函

會議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交通指揮人員相關疑義乙案

主旨

有關貴法院函詢交通指揮人員相關疑義乙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法院99年6月10日中院彥型瑞99交聲1688字第56430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條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查內政部警政署於84年5月4日84警署交字第29718 號函對類似案例之說明(詳如附件),「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係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基於交通需求,依據相關法令予規劃、遴選、編組成立,爰所詢學校交通導護老師倘未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基於交通需要納入相關法令規範編組,當無上開條文規定依法執勤之適用。

三、前揭條文已明文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道路應遵守之規範,又處罰條例第53條亦規定行經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處罰規定,爰汽車駕駛人未依路口燈光號誌規定闖紅燈者,應依上開條例第53條條文予以處罰。

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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