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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路字第0970007874號令

要旨

核釋「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2條第1項

主旨

僅供停車場用途之建築物,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所定之第五類建築物,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或樓地板面積,準用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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