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路字第0970007274號令
要旨
核釋「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2條第2項、第11條
主旨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條解釋如下:
一、第二條第二項所稱「樓地板面積」,係指「總樓地板面積」。
二、第十一條所稱「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在同一建築物包含二類以上用途時,以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類建築物」使用面積予以認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2條第2項、第11條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條解釋如下:
一、第二條第二項所稱「樓地板面積」,係指「總樓地板面積」。
二、第十一條所稱「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在同一建築物包含二類以上用途時,以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類建築物」使用面積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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