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7.03.31. 交路字第0九七00二四七二九號函
主旨
關於貴局再函為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受吊扣牌照處分或停駛時,其牌照繳銷之執行方式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 3月20日路監牌字第0970011034號函。
二、關於所擬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吊扣牌照處分或辦理停駛時,其牌照收繳之處理建議乙節,既經貴局洽徵各公路監理機關及內政部警政署獲致共識,原則同意依所擬方式辦理,即由機車所有人具結後,公路監理機關收繳後方號牌及行車執照一併存放;惟如機車所有人不願具結者,則由公路監理機關收繳前後2面號牌;另並均於異動登記書及裁決書註記「牌照吊扣、停駛中不得行駛」以提醒汽車所有人。(交通部 97.03.31. 交路字第0九七00二四七二九號函)
正本
公路總局
副本
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 通局、金門縣公路監理所、連江縣公路監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