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97.03.18. 管字第0九七六00一五七七號公告
主旨
公告延長『試辦「危險物品車輛行經高速公路交流 道前後路段,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 前車」』至97年 6月30日止。 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 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 三項。 公告事項: 一、原訂96年10月 1日至97年 3月31日試辦「危險物品 車輛行經高速公路交流道前後路段,得暫時利用緊 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方案,延長至97年一 6月30日止。 二、前揭試辦方案之試辦範圍,仍維持為現有交流道出 口前之出口預告「右線」標誌(設於減速車道起點 上游約 1公里處)及入口第 1組速限標誌(設於加 速車道終點下游約 400公尺處)之路段。(交通部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97.03.18. 管字第0九七 六00一五七七號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