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97.03.10. 管字第0九七000六八七一號函
要旨
訂於97年 3月16日將雪山隧道速限調高至80公里,並配合 調整隧道內行車安全距離
主旨
公告「修正大型車行駛國道 5號雪山隧道行車安全 距離」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 三項。 公告事項: 一、國道 5號雪山隧道訂於97年 3月16日起將速限調高 為每小時80公里,速限調高後,大型車在雪山隧道 內行車安全距離調整如下: (一)行駛於國道 5號雪山隧道,應保持50公尺以上之 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時速超過每小時70公里以 上時,其行車安全距離適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 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如 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 速低於每小時20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仍應保 持20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二)前揭『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大型車行車安全距離為: 「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 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97.03.10 . 管字第0九七000六八七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