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7.03.03. 交路字第0九七00二一四七九函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03 日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車輛於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 眾通行之地方,未依規定時間、位置、方式、車種 停車,得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項 第 9款及同條第 3項處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 2月22日南市交管字第 0971750368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已對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另停車場法第 2條第2 款規定,路邊停車場係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因此,貴府如依使用事實認定符合上揭所稱之「道路」範圍而予以納管,其管理及違規舉發適用處罰條例,應無疑義。

三、惟依同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騎樓」及「走廊」均屬專供行人通行之人行道,貴府如於其上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除依停車場法第13條將相關規定事項公告週知外,尚須依同條例第90條之3第1項規定,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併予敘明。(交通部97.03.03. 交路字第0九七00二一四七九函)

正本

臺南市政府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不含臺南市政府)、 福建省各縣政府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97.03.03. 交路…」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