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97.02.20. 管字第0九七六000八五二二號函
要旨
為減緩車流壅塞情形改善交通狀況,國道 1號圓山-三重 路段雙向各車道自97年 3月 1日起開放各車種通行,不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條之限制
主旨
公告「自97年 3月 1日起國道 1號『圓山-三重』 路段雙向各車道開放各車種通行」 依據: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 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 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有關車道使用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 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 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大 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 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鑒於國道 1號「圓山-三重」路段交通量大、距離 短且匝道密集,易造成車流壅塞情形及與交流道進 出車流產生交織,為改善該路段交通狀況,自96年 9 月 1日起至97年 2月29日止,試辦該路段開放各 車種依駛往目的地行駛各車道,不受「高速公路及 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規定之限制,經評 估試辦後成效良好,自97年 3月 1日起改採常態實 施。 三、前揭路段雙向起終點均為「22k-28k 」,並設立標 誌告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97.02.20 . 管字第0九七六000八五二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