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7.01.08.交路字第0九七00一五八二0號函
要旨
函詢若有未結之交通違規案件,則駕駛人得否參加駕駛執 照考驗疑義
主旨
貴局函為民眾尚有未屆到案期限或提起聲明異議、 陳述意見之未結交通違規案件,得否參加駕駛執照 考驗及領取駕駛執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1月3日高市交三字第0960052960號函。
二、本案貴局所提旨揭事項依本部91年12月25日路字第0910071098函示原則辦理,並無疑義。(交通部97.01.08. 交路字第0九七00一五八二0號函)
正本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 部公路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