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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7.01.08.交路字第0九七00一五八二0號函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函詢若有未結之交通違規案件,則駕駛人得否參加駕駛執 照考驗疑義

主旨

貴局函為民眾尚有未屆到案期限或提起聲明異議、 陳述意見之未結交通違規案件,得否參加駕駛執照 考驗及領取駕駛執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1月3日高市交三字第0960052960號函。

二、本案貴局所提旨揭事項依本部91年12月25日路字第0910071098函示原則辦理,並無疑義。(交通部97.01.08. 交路字第0九七00一五八二0號函)

正本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 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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