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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7.01.07.交路(一)字第0九七0000一九六一號令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主旨

本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以交路字第○九五○○一○八四九號公告之「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補充解釋如下:

一、「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二種履約保證方式,所稱「同業同級市占率」之計算方式如下:

1.同業同級之認定標準:互保對象應同屬觀光旅館業。

2.市占率之計算方式:請觀光旅館業者參考本部觀光局編製之相關統計資料,個別觀光旅館之市占率計算方式為最近一年總營業收入(或客房收入、餐飲收入)占「特定市場」範圍內所有觀光旅館總營業收入(或客房收入、餐飲收入)之百分比例。

3.「特定市場」範圍之劃定:依據行政區域、旅遊路線及風景區等原則,將臺灣地區劃分為下列 7個「特定市場」區域:北北基(臺北市、臺北縣、基隆市)、桃竹苗(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中彰投(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南澎(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縣、澎湖縣)、高高屏(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宜花及臺東(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不同「特定市場」區域的業者不得互保。

(二)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三種銀行信託專戶作為履約保證方式,得於商品(服務)禮券正面記載信託期間,信託存續期間至少一年以上;並得記載信託存續期間屆滿後,由信託業者將信託專戶餘額交由業者領回,但禮券持有人仍得依法向禮券發行人請求給付。

二、「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二種履約保證方式,所稱「同業同級市占率」之計算方式如下:

1.同業同級之認定標準:互保對象應同屬觀光遊樂業。

2.市占率之計算方式:最近一年總營業收入占「特定市場」範圍內所有觀光遊樂業總營業收入之百分比例。

3.「特定市場」範圍之劃定:以個別直轄市、縣(市)為一地理市場範圍。

(二)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三種銀行信託專戶作為履約保證方式,得於商品(服務)禮券正面記載信託期間,信託存續期間至少一年以上;並得記載信託存續期間屆滿後,由信託業者將信託專戶餘額交由業者領回,但禮券持有人仍得依法向禮券發行人請求給付。(交通部 97.01.07.交路(一)字第0九七0000一九六一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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