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6.12.24. 交路字第0九六00六二八九五號函
主旨
有關貴府函為售有「臺南市海安公六停車場大型車 計次回數票」,擬以臺南市市庫規則第 4章第27條 所定內容為其履約保證方式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12月19日消保法字第0960011563號函辦理(影附原函),並復 貴府96年12月 5日南市交管字第 09617523750號函。
二、本案經徵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意見如下:
(一)查旨揭市庫規則第27條收入退還程序規定之適用對象,係指發生同規則第26條所列各管之收入經原收入機關發生錯誤時,依法退還之情形。惟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之履約保證,係提供已購買回數票禮券之消費者,對於業者無法提供停車服務時之權益保障規範,二者尚有不同。
(二)由於路外車場回數票禮券之發行,對消費者而言係屬預付型交易,對業者而言,其所收取之款項為預收收入,須待消費者使用禮券時,該筆預收收入始成為業者之正式收入,故貴府應確實提供履約保證機制,或參酌旨揭市庫規則第 5章相關規定另立專戶存管。
(三)倘貴府仍擬依旨揭市庫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建議研議修正相關自治法規,俾符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交通部 96.12.24.交路字第0九六00六二八九五號函)
正本
臺南市政府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不含臺南市政府)、 福建省各縣政府、本部消費者保護小組、法規委員 會、交通事業管理小組、路政司(均含附件) 附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12.19.消保法字第0 九六00一一五六三號函
主旨
有關 貴部函請本會同意臺南市政府為該售「臺南 市海安公六停車場大型車計次回數票」,擬以臺南 市市庫規則第 4章第27條所定內容為其履約保證方 式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96年12月13日交路字第0960060811號函。
二、關於臺南市政府擬以臺南市市庫規則(以下簡稱市庫規則)第 4章第27條所定內容為其履約保證方式乙案,本會意見如下,敬請卓參:
(一)市庫規則第27條所定內容,係以發現錯誤之各項收入為適用對象按依市庫規則第27條收入退還程序規定之適用對象,係指發生同規則第26條所列各款之收入經原收入機關發現錯誤時,依法退還之情形。
惟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之履約保證,係提供已購買回數票禮券之消費者,對於業者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之權益保障規範。與市庫規則第26條所稱「發生錯誤」,適用同規則第27條規定,退還民眾各項收入之情形似有不同。
(二)預付型交易應確實提供履約保證機制由於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之發行,對消費者而言係屬預付型交易,對業者而言,其所收取之款項為預收收入,須待消費者使用禮券時,該筆預收收入始成為業者之正式收入,故就本案而言,宜確實提供履約保證機制或參市庫規則第 5章相關規定,另立專戶存管。
(三)宜否修正相關法規倘仍擬依市庫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建議臺南市政府仍請研議是否須修正相關法規,避免牴觸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會法制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