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6.12.10. 交路字第0九六00六0六四一號函
主旨
貴部函轉修平技術學院建議放寬校名路牌指標設置 範圍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6年12月 4日臺技(二)字第0960187833號函。
二、考量大學因學生較多來自外縣市,且較常辦理研討會等大型活動,本部業於96年 9月17日會銜內政部修正發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18條之5,增列大學可設置指示標誌,以導引用路人前往;該條文第 2項規定,大學指示標誌視實際需要設於高(快)速公路以外之道路,並距離以上處所1公里以內為原則,與同條文其它類型機關(構)之規定並無二致。
三、至於實務上如有實際個案確有設置地點需超過1公里以外之情形,建請逕洽商設置機關辦理。(交通部 96.12.10. 交路字第0九六00六0六四一號函)
正本
教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