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6.10.09. 交路字第0九六000九四六六號函
主旨
貴中心所提辦理底盤車型式登錄之底盤車規格應符 合尺度限制相關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96年 9月28日車專字第0960005546號函。
二、查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7條第 1項規定,國內底盤車製造廠製造或進口商進口供國內車身打造廠打造車身之底盤車,應辦理底盤車型式登錄,既打造之完成車車輛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二、車輛規格規定」之尺度限制相關規定,爰底盤車型式辦理登錄時,應適用上開規格規定,並無疑義。(交通部96.10.09. 交路字第0九六000九四六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