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6.08.17. 交路字第0九六00四六四六七號函
主旨
貴局函詢都市計畫外土地得否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 定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公共停車場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6年 8月10日高市交二字第0960031938號函。
二、查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空地得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係考量停車場之設置需符合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相關法令規定,惟鑒於都市計畫範圍停車需求較高,在該範圍內非供停車使用之土地在未依原計畫使用前,因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限制不能有效使用,爰明定該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得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本案有關業者申請於都市計畫外土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情事,經查停車場法尚無規範,請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交通部 96.08.17. 交路字第0九六00四六四六七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