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6.08.01. 交路字第0九六000七三六四號函
主旨
有關基隆市政府函為中福營造公司以該府83年核發 之建照申請施工,是否須辦理「建築物交通影響評 估」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 7月 5基府交規壹字第0960081891號函。
二、查停車場法第20條業已規定,新建或改建經地方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起造人應依建築法令申請預為審查,惟本案建照早已於83年核發,是否有上述規定之適用,請貴府自本權責核處。
三、貴府如尚有疑義須報部釋疑,請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分別敘明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送部參辦。(交通部 96.08.01. 交路字第0九六000七三六四號函)附:基隆市政府96.07.05. 基府交規壹字第0960081891號函
主旨
中福營造公司以民國83年本府核發之建照申請施工 ,是否溯及。
說明
一、依據中福營造有限公司96年 5月31日(96)中管行字第 059號函暨96年 6月25日(96)中管行第 067號函辦理。
二、本案源於該公司民國83年本府核發之建照((83)基府工建字第0719號建造執照),將於近期施工,因車道出入涉及騎樓或人行道,向本府申請許可,因其停車位數量已達「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二類建築物之標準,遂產生疑義。
三、本府意見為領有建照執照之建物,係依當時相關建築物法令設計,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及差異分析,並據以申請建照,現因「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於96年 1月31日公告,本府亦於96年 3月29日公告實施,如溯及既往據以要求辦理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結果可能與環境影響評估委員之意見不同,造成申單位同樣依法辦理,卻需再次辦理變更之困擾,建議在本府公告前已核發建照者,可不溯及既往,免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辦理交通影響評估。惟事涉法令層面,本府未敢擅專,敬請 貴部協助釋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