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6.07.25. 交路字第0九六00四二八五六號函
主旨
貴局所提「袋裝乾拌水泥砂」是否需使用砂石專用 車之彙整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6年 7月16日路監交字第0961004421號函。
二、本案貴局彙徵相關單位意見,綜認「袋裝乾拌水泥砂」因屬袋裝貨物,其袋裝後外觀無砂石、土方之特性,亦無漏飛散之虞,且與一般砂口土方之裝卸、載運方式顯有差異,建議無強制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之必要乙節,經核尚無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第 1項之立法意旨,本部同意所提見解。
三、惟乾拌水泥砂如非屬以袋裝分裝載運者,則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 1第 1項規定之適用,並予說明。
四、本案副請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轉行各執法單位或所屬處罰機關。(交通部 96.07.25. 交路字第0九六00四二八五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