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6.06.27. 交路字第0九六00三八0六三號函
主旨
貴署函為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是否得為檢舉交 通違規之主體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6年 6月11日警署交字第0960084548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及第 7條之 1之規定,旨揭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依其法定編制若非屬第 7條所列交通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者,則其歸屬第 7條之 1規定之「民眾」範圍,並無疑義。
三、另有關併案所提得否以機關、團體或法人為主體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乙節,查該等檢舉案件如有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署名,自可推定其為檢舉人;餘如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自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 3款規定辦理,亦無疑義。(交通部 96.06.27. 交路字第0九六00三八0六三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