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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6.05.25. 交路字第0九六00三三六00號函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主旨

貴中心所提「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 第 2項有關申請自行使用之審查報告規定之意見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明說: 一、復 貴中心96年 5月14日車專字第0960002731號函 。 二、查旨揭辦法第14條第 2項關於同一年度個人進口自 行使用同型式總數未逾 3個之行車紀錄器等裝置, 得申請僅供自行使用之審查報告規定,係參酌商品 檢驗法相關免驗規定所定,其意旨係於兼顧安全管 理原則,限量予該等進口非銷售之自用品得免檢測 ,宜先說明。 三、爰依前揭說明及考量實務情形,本案貴中心所提建 議「自行使用」之範圍,可包括申請人之配偶、直 系親屬、兄弟姊妹或同一戶籍親屬等對象,應尚屬 妥適,惟仍請確實核審辦理。(交通部96.05.25. 交路字第0九六00三三六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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