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6.05.08. 交路字第0九六00三0一一二號函
主旨
有關貴府函為紓解工業園區停車位不足現象,規劃 於園區內依停車場法第12條設置路邊停車場並收取 停車費,是否需回饋所有權單位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 4月18日府交停字第0960007425號函。
二、查路邊停車收費管理及處罰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依據停車場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依停車場法第 2條第 2款規定:「路邊停車場:指以『道』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上述「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 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本案工園區內 道路 是否為全日開放供不特定人車通行,符合上述規定所稱「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允宜釐清。
三 另有關園方提出回饋部車費以供園區發展使用乙節,依貴府函稱該等道路所有權多為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查規費法第 8條第 1款規定,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應徵收使用規費。案內貴府倘於工業園區內「道路」設置收費停車位,是否有前述法令之適用 請貴府逕洽財政部。(交通部96. 05.08.交路字第0九六00三0一一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