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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6.03.05. 交路字第0九六000二二三一號函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主旨

貴局函為未領駕駛執照駕駛汽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 ,經處罰後於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再有酒精濃度 超過標準駕車之違規裁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 1月30日路監交字第0960004938號函。

二、本案貴局彙整各處罰機關意見所提旨揭違規行為,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裁處為宜之意見乙節,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之規定,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註銷者,於 1年內有 2次以上違反上開條例條款行為,均已加重以該條款最高罰鍰新臺幣60,000元裁罰,其與依同條例第35條第 3項前段規定處罰金額相同,就實質加重處罰並無差異;爰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部同意貴局所擬裁罰適用條款意見,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之基準裁處。(交通部 96.03.05. 交路字第0九六000二二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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