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6.02.09. 交路字第0九六000一七七六號函
主旨
關於 貴中心函為小客貨兩用車後排座椅是否需裝 置安全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96年 1月23日車專字第0960000520號函。
二、查本部91年12月12日交路字第0910012493號函核定「小型車車種與車身式樣判定原則」之4.「小客貨兩用車車身式樣種類」規定,已明確備註說明「客貨兩用車應由客車延伸,不得由貨車延伸」,故貴中心現行新型式小客貨兩用車全部座位均應設有安全帶之審驗要求,應無疑義,宜先說明。
三、惟對現行其審驗合格證明仍於有效期限內之既有車型型式,請貴中心儘速再予確認是否仍有後座未設有安全帶裝置之車型,並請擬具具體建議提送本部參辦。(交通部 96.02.09. 交路字第0九六000一七七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