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6.02.05. 交路字第0九六000一二九二號函
主旨
奉 交下就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函詢車道預告標 誌圖案內,箭頭符號間雙白線條究為箭頭圖形之間 隔符號抑或前方路口禁止變換車道標線,研提意見 乙案,復如說明,敬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 鈞部96年 1月30日交路字第0960017786號函辦理。
二、因「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3條之1車道輔助標誌「輔 1」,係用以預告前方道路車道配置情形,除了箭頭方向之外,車道標線型式亦與前方道路車道管制狀況有關。為預告用路人前方道路車道配置情形,該標誌之車道標線依據前方道路車道標線型式標繪應屬合理,而非僅作為箭頭符號之區隔符號。
三、為避免實務單位設置時造成誤解,建議可將上述作法納入該條文規範,將第 2項內容修正為:「......。其箭頭方向及車道標線應與前方道路車道管制狀況一致,......」。(交通部 96.02.05. 交路字第0九六000一二九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