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交通部 96.01.17. 交路字第0九五00六四一一一號函
主旨
關於 貴局函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且肇事致人 受傷或死亡案件,究屬一行為或數行為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12月18日北市交裁字第 09546077300號函。
二、查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3條第 1項所明定,且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且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之違規裁罰,本部前以99年 5月29日交路90字第035818號函釋在案(如附件);次按行政罰法第26條所揭適用一行為不二罰之規定,係針對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義務規定應處罰鍰之情形,惟闖越紅燈之違規行為,並無涉及刑事法律論處之適用,但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涉刑事法律之論處者,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 2項規定並處罰鍰情形,有上開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外,餘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 1項但書規定,並合裁處違規記點及吊扣(銷)駕駛執照等之處罰,並無疑義。
三、另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是否有涉及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不二罰規定之適用,宜應依個案具體違規事實認定,如有疑義問題,屆再洽徵行政罰法主管機關法務部釋義釐清,俾為妥適。(交通部96.01.17. 交路字第0九五00六四一一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