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6.01.02. 交路字第0九五00六二0一七號函
主旨
貴署函有關行人穿越道設置禁止機器腳踏車進入標 誌牌面可否據以取締機車行駛行人穿越道之行為乙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5年12月 6日警署交字第 0950154936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 4款規定,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另依同條第 2款規定:「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復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規定,機車如使用於行駛狀態,應依規定行駛車道。
三、依前說明,機車如於行駛狀態者,即應依規定使用其車行方向道路之「車道」行駛,而機車穿越交岔路口使用之車道,依現行道路佈設其得行駛之車道無包括行人穿越道範圍,故如機車利用橫向道路之行人穿越道行駛穿越交岔路口,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13款「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處罰規定之適用,並無需增設相關標誌以作為取締之依據。(交通部 96.01.02.交路字第0九五00六二0一七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