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6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12.06. 交路字第0九五00五九二三九號函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主旨

貴署函為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等標誌其適用路段 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署95年11月16日警署交字第09501485652函副本辦理。

二、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 1項第 2款:「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之規定,以該等標誌設立處為適用起點認定,應無疑義,至於其終點,原則應以依規定所設附牌說明之長度為認定基準,如依規定並無需設附牌說明者,則應依情況消失處為認定原則較宜,尚不宜逕以與情況消失無關之其他標誌設立處認定。(交通部 95.

12.06. 交路字第0九五00五九二三九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 95.12.06. 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