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11.29. 交路字第0九五00五九八九一號函
主旨
貴府函詢機(慢)車長時間停放路邊機車停車格( 區),佔用停車空間,嚴重影響他人停車權益及市 容景觀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11月20日府交行字第0950119554號函。
二、有關本部業管法令部分分述如下:
(一)依停車場法第13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本案事涉貴市所轄因地制宜之停車規劃,宜由貴府依法公告停車相關規定事項,違反規定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1項第 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舉發;如有同項各款違規停車行為,處新臺幣600元以上 1,200元以下罰鍰。
(二)汽車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及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前揭條例第12條第1項第 7款及第82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規定其處罰或處理方式。
(三)上述違規舉發及查報處理涉事實認定,請貴府本於權責逕依規定認定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