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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 95.10.27. 路臺監字第0950414833號書函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貴會函詢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使用於道路之規定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主旨

貴會函詢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使用於道路之規定事宜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5年10月25曰(95)電代協字第 003號函。

二、查身心障礙者所使用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

三、惟若非屬前揭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醫療器材,而為目前相關廠商製造或進口稱為電動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除通過本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依規定領用牌照者外,並不得行駛於公共道路,只能於公園、廣場或觀光遊憩區域等非公共道路範圍內使用為運動、休閒等目的;故該等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如違規使用行駛於道路,當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增訂條文第32條之 1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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